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降率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由2%调整为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1%。
二、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
(一)对2011年末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12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
(二)凡需缓缴的困难企业按参保属地原则向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承诺缓缴期内不裁员并于期满后及时补缴,经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后,汇总报地税部门执行(附件一、二)。
三、调整部分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调整。
(一)申报条件
1、2012年度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经批准缓缴企业除外);
2、参保企业五险均参加、职工参保率100%;
3、2012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合格。
(二)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填写《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附件三),于2012年12月31日前提交主管地税机关核定2012年度企业人均工资;
2、申报单位将审核的《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提交属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核对汇总;
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汇总,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会审后,统一清算单位社会保险缴费。
四、执行时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降率、调整单位缴费基数执行时间暂定为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止。
附件:1、 芜湖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xls
2、 承诺书.doc
3、 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xls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安徽鸠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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