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6    浏览次数2024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降率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由2%调整为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1%

二、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

()2011年末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12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

()凡需缓缴的困难企业按参保属地原则向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承诺缓缴期内不裁员并于期满后及时补缴,经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后,汇总报地税部门执行(附件一、二)。

三、调整部分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调整。

()申报条件

12012年度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经批准缓缴企业除外);

2、参保企业五险均参加、职工参保率100%

32012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合格。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填写《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附件三),于20121231日前提交主管地税机关核定2012年度企业人均工资;

2、申报单位将审核的《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提交属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核对汇总;

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汇总,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会审后,统一清算单位社会保险缴费。

四、执行时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降率、调整单位缴费基数执行时间暂定为20127月至201212月止。

 

 

附件:1、 芜湖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xls      

      2、 承诺书.doc          

      3、 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请核定审批表.xls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