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物业管理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6-1-6    浏览次数1908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物业管理网管理,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各科室和物业管理协会及协会各会员单位。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各栏目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物业处领导负责审核,督办网站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和栏目维护以及根据需要提出业务需求等。网站网址为:www.whpmw.cn,网站名称:芜湖物业管理网。

第三条 信息发布的流程

采集→编辑→排版→录入→审核→上网发布

采集是指各科室和各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网站规定、更新要求和栏目需求及时搜集材料。

编辑是指将搜集到的材料汇集到一起,加以鉴别、选择、分类、整理、排列和校对等。

排版是指对文字、图形进行合理的排列调整,设定正确的字体、字号、行间距,对重点语句加粗等工作,使版面美观规范。

录入是指将采编和排版的信息从门户网站后台录入。要求正确填写标题名称、信息来源,并再次排版。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各科室及会员单位按要求及时有效提供网站适宜的信息,并按规定填写排版《芜湖物业管理网信息发布审批表》,并提交给网络管理员审核。

(二)物业管理处各科室和会员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网站管理员提供可公开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新闻信息,公告通知,招聘信息等,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要真实有效,提供信息的会员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核实,并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若遇重大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处有关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事件基本情况,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可供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和步骤审核确认后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发挥好网站的舆论导向作用。

第五条 信息采集的来源

网站管理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集信息:

(一)建委制发的且由建委网站公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以及各项工作规范等信息;

(二)建委和物业管理处制发的适宜发布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计划总结等信息; 

(三)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各级政府网站、大型门户网站、各专业网站的文章和信息;

(四)协会各会员单位制发的适宜发布的业内动态、招聘信息等行业信息。

上网信息必须注明来源,作者和照片来源等信息。

  

第六条 不得发布的信息

审核领导及网站管理员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住建委制发但尚未在住建委网站上正式公开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以及各项工作规范等信息;

(二)住建委和物业管理处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计划总结等信息;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政治方面的敏感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六)未经议决的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排版

排版以“美观、规范、便于阅读”为主要原则。网站栏目的信息使用《芜湖物业管理网信息发布审批表》排版后录入。信息的标题宋体、二号,如有副标题,则设置为仿宋_GB2312、小二号,信息的正文设置为仿宋_GB2312、三号。 

    

第八条 信息的置顶设置

为了突出重点和时效性,重要的政策信息、需要各科室及会员单位周知的信息以及最新发布的信息,应当放在显要的位置,可通过系统的“置顶”功能来实现。

第九条 信息的附件设置

为避免发布的信息过于冗长,应根据需要将信息自带的表格、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置为“附件”。有附件的信息请在填写《芜湖物业管理网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栏内说明附件数及附件类型,并与《芜湖物业管理网信息发布审批表》电子版一起提交给网站管理员。

第十条 信息的发布时限 

信息发布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原则上实行“实时更新”的所有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信息的审核要求

为保证发布的信息完整性、严肃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该网站根据需要设定了信息审核制度。

信息作者提交信息前要重点审核信息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字词、语法、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排版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网站管理员负责审核附件下载是否正常,信息排序是否合乎要求,信息来源是否标注清楚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审核领导负责对信息的内容、时效、是否适宜上网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进行把关。

第十二条 信息的备份和修改

网站管理员负责定期对上网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完整。

上网信息如需修改,应当重新进行编辑、排版及审核。

发布的信息经确定不适合或不需要继续在网上公开的,网站管理员应当及时删除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