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6-1-6    浏览次数35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市场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性活动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其接管项目的面积必须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第四条 根据住宅小区的交付时间、建设单位、性质不同,我区住宅小区分为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和政府开发的安置房小区(以下简称商品房小区和安置房小区),其中商品房小区按照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划分,安置房小区分为新交付安置房小区(2013年以后交付)和安置房小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是系统性工程,需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各自的基本职责。

(一)区物业办:从行业管理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实施监管;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资质年审的初审;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主、业主委员会等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全区创先评优等工作。

(二)开发企业:合理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对分期交付的小区做好已交付部分与在建部分的区域划分工作,并且确保小区业主生活便利;在完全建成后,应当将公共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材料,并在一个月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送区物业办备案。

(三)区重点局:合理规划并负责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建设安置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组织区物业办、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参加小区的分期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负责房屋在保质期内的维修和改造;对分期交付的小区做好已交付部分与在建部分的区域划分工作,并且确保小区业主生活便利;在完全建成后,应当将公共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负责整理、收集全套小区建设资料,并将资料按时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正式交付前八个月书面告知区宜居公司小区交付时间,并做好物业交接准备。

(四)区建投:负责安置房项目的资金筹措;

(五)区宜居公司:负责对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业主入住前5个月前完成前期物业公司招标入驻管理工作,管理合同应明确奖罚条款,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报区物业办备案;负责对建设单位在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督促;同时在房屋交付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组织协调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或改选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参与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召开物业联席会议,排查和调处物业矛盾;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解决疑难问题;按季度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七)社区:定期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文化建设活动;提供数字化城管、文明创建考核结果;按月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八)市容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九)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负责维护住宅小区治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安防工作,加大对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住改非”中擅自经营棋牌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犬类管理。

(十)工商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本单元、本栋住户、业主委员会等全体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合于在住宅小区内开设的经营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放宽物业服务企业的兼营范围,在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和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等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噪音等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十二)规划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管重罚。

(十三)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

(十四)消防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五)国土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负责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的查处。

(十六)质监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负责对小区内特种设施设备的监管。

(十七)交警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

(十八)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负责小区移交接管验收管理工作;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接收各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积极开展社区文体等活动;协助中心、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数字化考核等社会活动;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协助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自律,依法介入和有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公共服务中心。考核工作由镜湖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考核细则组织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实施。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实行月度、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月度考核由社区实施,考核分值占全年考核权数的50%,季度考核由公共服务中心实施,考核分值占全年度考核权数的30%,年度考核由区物业办牵头实施,考核分值占全年度考核权数的20%。

公共服务中心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分值占全年度考核权数的80%,年度考核由区物业办牵头实施,考核分值占全年度考核权数的20%。

各相关部门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核,由公共服务中心实施。

第四章 奖    扶

第八条 本办法奖扶政策分为进驻管理、日常管理、物业用房三方面。

第九条 进驻管理奖扶对象为区境内无物业管理小区。奖扶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满足以下条件可参与奖扶申请:

(一)进驻无物业管理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与业主签订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环境清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

(三)业主及住户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四)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火灾、刑事案件等);

(五)一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业主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条 日常管理奖励标准以小区为单位,当年参与考核且考核分值在90分或80分以上定为优秀或合格等次,按优秀和合格两个等次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奖励金额翻倍。

连续三年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另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新建安置房小区、安置房小区因基础条件不同,考核标准不同。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引进物业管理,未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综合验收),按照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与单位面积房屋租赁价格标准的乘积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租用费用奖励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标准由区物业办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定,单位面积房屋租赁价格标准由公共服务中心根据租赁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三条 以上三类奖扶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提出申请,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二)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上交所属公共服务中心;

(三)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区物业办审核。

(四)区财政局按照区物业办的最终审查意见,向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拨付奖励资金,由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拨付给奖励对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考核分值70分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达标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排名靠后的相关部门、公共服务中心、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考核对象为新建商品房小区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二)—考核对象为老旧小区

镜湖区公共服务中心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镜湖区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1.1 住宅小区规划
考核内容:小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小区详细规划。
考核方式:查阅住宅小区规划有图纸。
计分标准:
1、有小区详细规划并与实际相符。各类规划图纸齐全,计2分,否则计0分                                    
2
 
1.2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考核内容: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综合验收。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验收资料。
计分标准:
1、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计1.5分;
2、资料欠齐全,不完整计0.5分;
3、无验收手续计0分。
1.5
 
2.1 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考核内容:小区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
计分标准:
1、物业服务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计2分,否则计0分;
2、已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3、物业服务公司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关内容实施经营与有偿服务的计1分,否则0分;
4、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计1分,否则计0分。
6
 
2.2 业主委员会
考核内容:业主委员会或建立情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业主委员会组成相关资料。
计分标准:
1、小区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计2.5分,否则计0分;
2、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并有记录的,计2分,否则计0分。
4.5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2.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关系
考核内容:业主委员会分工明确。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文件与资料。
计分标准: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责、权、利分工明确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有责、权、利有关分工文件计1分,否则计0分。
2
 
2.4 物业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物业公司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
考核方式:查阅制度和公约有关文件资料。
计分标准:
1、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工作岗位标准,并实施的计2分;有制度未实施或实施不到位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制定了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计1分,否则计0分。
3
 
2.5 小区物业管理
考核内容:小区物业管理
考核方式:查看现场及有关文件资料
计分标准:
1、管理小区已封闭并设置电视监控,计3分;已封闭无监控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小区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并佩戴标志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小区已建立各种档案齐全的计2分,建立档案 但不齐全的计1分,否则计0分;
4、已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并按期公布的计2分,已建立制度未定期公布的计1分,否则计0分;
5、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并公布实施的计2分,已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未公布实施的计1分,否则计0分;
6、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每年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评议的,满意率达95%以上计2分,90%以上计1.5分,80%以上,计0分,否则计0分。
12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2.6 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与人员培训
考核内容:物业服务公司人员素质与上岗培训。
考核方式:查阅人员有关职称文件和上岗证。
计分标准:
1、物业服务公司经理取得全国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计1分,否则计0分;
2、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参加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占80%以上的,计1分,占50%以上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3、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的,计1分,占50%以上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3
 
3.1 住宅小区房屋及维修管理
考核内容:住宅小区房屋及维修管理。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房屋设施管理情况及有关维修保养等资料。
计分方式: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计1分,外观一般,计0.5分,外观差计0分;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计1分,有引路方向标志平面图,计1分,否则计0分;
3、1999年交付使用的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计2分,95%以上,计1分,90%以上,计0.5分,否则计0分;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现象,计3分,一处不符扣1分,扣完为止;
5、2000年交付使用的房屋阳台封闭有序,不碍观瞻的,计1分,否则计0分;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的计1分,收缴率达98%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7、建立了回访制度和记录台帐的,计2分,有制度无记录台帐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13
 
绿
6.1   小区绿化管理
考核内容:小区绿化布置及养护管理情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和查看有关资料,每年规划、计划资料齐全。
计分标准:
1、小区绿化布局合理计2分,否则计0分;
2、新建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计1分,否则计0分;
3、小区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到位,计1.5分,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计1分,否则计0分。
5.5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4.1 住宅小区设备管理
考核内容:住宅小区有关公用设备维修保养管理。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有关公用设备运行状况及维修保养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图纸及档案。
计分标准: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计1分,管理完善,计1分,否则计0分;
2、设备良好,运行正常计1分;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计1分,否则计0分;
3、每天都有设备运行记录计1分,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计1分,否则计0分;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计1.5分,否则计0分;
5、各种管道运行正常,无重大事故发生,计1分,否则计0分。        
8.5
 
5.1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考核内容:住宅小区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及养护情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维修、养护资料档案。
计分标准:
1、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计1分,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计1分,否则计0分;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计1分,工作正常,计1分,否则计0分;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计1分,路面无破损计1分,否则计0分;
4、污水排放通畅,计2分,否则计0分;
5、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并划出停车红线,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计2分,否则计0分。
10
 
8.1 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考核内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及工作状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
计分标准:
1、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并有台帐记录的,计2分,否则计0分;
2、秩序人员有明显标志,计1分,工作规范、作风严谨,计1分,否则计0分;
3、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计1分,有防范措施,计1分,否则计0分;
4、小区无重大火灾,计1分,无刑事和车辆事故计1分,否则计0分。
8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一)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7.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考核内容:小区内环卫设施情况及公共卫生维护状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看资料
计分标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计1分,有垃圾箱、果皮箱等保洁设备,计1分,否则计0分;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计1分,实施垃圾及袋化分类,计1分,否则计0分;
3、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计1分,否则计0分;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等部位保持清洁,计1分,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计1分,否则主计0分;
5、业主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计1分,否则计0分。
8
 
9.1 社区文化
考核内容:住宅小区社区文化设施及活动情况。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走访并查阅有关资料。
计分标准:
1、小区制订有业主精神文明建设公约,计1分,业主能自觉遵守,计1分,否则计0分;
2、小区业主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计1分,否则计0分;
3、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计1分,否则计0分;
4、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各项工作,计1分,否则计分。
6
 
物业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10.1 物业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考核内容:物业管理单位收入情况和企业经济发展计划及指标。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计划
计分标准:
1、为业主开展多项便民有偿服务,计2分,否则计0分;
2、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计3分,否则计0分;
3、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及以业养业的发展计划及经济指标,计2分,否则计0分。
7
 
 
合计
 
100
 

 

 
镜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二)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基本
要求
1、按要求及时成立(改选)业主委员会。
按时改选3分,不该选0分;
3
 
2、公示服务联系电话,报修有报修、维修记录。
公示联系电话的,1分,有记录的2分;
3
 
3、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按时公示收支情况的3分,公示一次的1次,不公示收支情况的,0分;
3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1分;有记录2分;
3
 
2、路灯完好率8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路灯完好率80%以上4分;75%以上2分;70%以上1分;
   按时开关2分,不按时开关2分;
6
 
3、道路畅通,路面较平整;
   道路畅通3分,一处不畅通扣1分;
   路面平整3分,一处不平整扣0.5分;
6
 
4、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有设备用房的,设备用房整洁1分;
   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的,2分,一处不清楚或不齐全扣1分;
4
 
5、消防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消防设施完好,4分,一处不完好扣2分;
4
 
6、下水管网每年至少全面疏通一次,及时清理堵塞、满溢情况;
   下水管网全面疏通一次,2分;及时上报堵塞、满溢情况2分,出现堵塞、满溢未及时上报一次扣2得分;
4
 
7、小区内无乱搭建,市政设施和绿化树上无乱拉管线、乱晾衣物等现象;
   无乱搭建,2分;一处乱搭建扣1分;无乱拉管线、乱晾衣物等,2分;一处乱拉管线、乱晾衣物等,扣1分;
4
 
8、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
   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4分;
有一处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扣1分;
4
 
秩序
维护
1、 机动车辆管理有序,按序停放;
机动车有序停放4分,一处造成交通不畅的扣2分;
4
 
2、非机动车辆按序停放,夜间入库;
   非机动车有序停放3分,一处乱停放扣1分;夜间入库1分,一处不入库扣0.5分;
4
 
3、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遇警及时报警。
   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1分,无预案0分;及时报警2分,未报警0分;
3
 
绿化
养护
1、树木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株,绿篱等适时剪修;
   树木长势良好,3分;缺株、死株一处扣1分;
   绿篱适时修剪,2分;不修剪0分;
5
 
2、草坪及时修剪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黄土裸露;
   草坪及时修剪,2分,不修剪0分;
   无杂草1分,由杂草0分;
  无黄土裸露1分,一处黄土裸露扣0.5分
4
 
3、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各1分;未实施0分;
3
 
4、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
   组织防冻保暖,2分,未组织0分;
   预防病虫害1分,未实施0分;
3
 
保洁
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适时保洁;
  每天清扫一次4分;适时保洁4分,有一处明显垃圾口1分;
8
 
2、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
   垃圾日产日清8分,一处垃圾桶满溢扣2分;
6
 
3、 环卫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环卫设施每周清洗1次,3分;未清洗0分;
环卫设施无异味2分,一处有异味扣1分;
5
 
4、 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及时清扫。
主干路无积水,5分,一处有积水、积雪扣1分;
5
 
 
合计
 
100
 

 

 
镜湖区公共服务中心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
类型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满分
得分
(80%)
工作开展
1、有工作计划,1分;
2、有工作总结,1分。
2
 
工作落实
1、能按时按质参加物业工作会议,每次到会并签字的,6分;
未参加会议的一次扣3分;
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一次扣1分;
2、每次布置任务能及时、准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6分;
未反馈的每次扣3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每次扣1分;
12
 
宣传报道
1、全年发表在媒体或网站上的信息达到12条及以上的,12分;
2、未满12条的少1条扣1分;
3、市级及以上媒体网站或网站上的信息每条加1分;
12
 
知识培训
1、 全年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不少于2次,且每次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的,6分;
2、 少一次扣3分;人数不足的扣1分;
6
 
活动开展
1、 全年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不少于一次,6分;
2、影响力大,被市级媒体报道的,加2分;
8
 
联席会议
1、 牵头召开联席会议,2分;
2、 联席会议切实解决物业管理矛盾,并有会议记录的,3分;
5
 
目标任务
1、全面完成年初既定目标任务,30分;
2、考核分值按完成比例计算;
25
 
无物管小区考核
1、 无物业管理小区的考核,考核分值90以上的,30分。
考核分值每减少五分,扣五分;
(考核分值80分,得20分;考核分值70分,得10分;考核分值60分,得0分;)
30
 

 

 
 
 
镜湖区公共服务中心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
类型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满分
得分
(20%)
领导重视
1、物业管理矛盾提上党政议事日程,有会议记录的,5分;
2、有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会议记录的,5分;
10
 
人员固定
1、 有分管领导,且有固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10分;(一年内变动不超过一次)
变动超过一次扣5分;
10
 
十一
媒体曝光
1、全年无媒体或网站投诉、曝光的,30分;
2、有投诉、曝光的有1件,扣1分。
3、1个月内同一问题出现2次及以上的,扣2分。
30
 
十二
物业服务企业
满意度
1、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打分,取平均分;
2、低于90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25
 
十三
业主满意度
1、随机抽查10份《业主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的:满分;
2、低于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25
 
 

 

镜湖区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   核   细   则
满分
得分
联席会议制度
1、各相关部门按时参加公共服务中心召开的联席会议,并到会签字的40分;
到会未签字的,扣3分;
一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5分;
一次未参加会议的,扣10分;
40
 
工作落实
1、 按照联席会议决定,落实联席会议布置工作,60分。
一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布置的,扣8分;
一次未能完成工作布置的,扣20分;
60
 
 

(一)区物业办:从行业管理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资质年审的初审;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主、业主委员会等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重点局:负责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建设安置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牵头组织区物业办、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相关单位参加小区的分期和综合验收;对分期交付的小区做好已交付部分与在建部分的区域划分工作,并且确保小区业主生活便利;在完全建成后,应当将公共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将成套建设资料按时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交付前8个月正式书面告知区宜居公司做好小区物业交接准备;一个月内完成小区全套资料交付;负责保质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和整改。

(三)区宜居公司:负责对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业主入住前5个月前完成前期物业公司招标入驻管理工作,管理合同应明确奖罚条款,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报区物业办备案;负责对建设单位在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督促;同时在房屋交付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四)公共服务中心:按时组织协调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并指导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参与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解决疑难问题;牵头信访、矛盾等问题的排查、调处;每月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系会议;制定物业管理宣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市容局:负责查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安置住宅小区治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安防工作,加大对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犬类管理;负责对小区内棋牌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本单元、本栋住户、业主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合于开设的经营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放宽物业服务企业的兼营范围,在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允许和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八)环保部门: 负责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的查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等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噪音等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九)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的查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管重罚。

(十)国土部门:负责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的查处。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对小区内特种设施设备的监管。

(十二)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的查处下。

  (十三)消防部门: 负责对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行为的查处;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牵头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接收各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积极开展社区文体等活动;协助中心、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数字化考核等社会活动;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协助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自律,依法介入和有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

(十五)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负责小区移交接管验收管理工作;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工作。